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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的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训对象和任务
(一)培训对象;凡属本县农村户口并有志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农村青年均可报名参加,非农村青年亦可报名参加阳光工程,但不列入财政补贴范围。
(二)培训任务:从2004年开始至2010午,县财政每年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阳光工程项目,2004年计划培训农村青年3000人。
二、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职业技能培训;用工量小的职业技能培训,如:电工、驾驶、会计、雕刻、美工、车工、机电维修、烹任等,
将根据报名人数开设培训课程。
三、培训形式和地点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形式主要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同时辅以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
般为30-90天。培训地点以县城内为主,按和平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指定的职业扶能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并接其开设的课程和安排的时间进行培训。
四、资金管理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负担
的投入机制。县安排的培训资金不能切块用于部门办公费用文出和培训单位设备、设施购置,只用于补贴受训农民。每个受训农民一次性补贴200元,凭户口簿、培训单位有效收费单据到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确认后办理领取培训补贴有关手续。农业。扶贫、科技、教育、旅游、劳动、共青团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对口部门资金的大力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
五、组织管理
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必须认真抓好。农业部门是阳光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阳光工程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业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阳光工程顺利开展。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要严格培训单位的资质审定,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扶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木条件;
(三)有较强的转移就业渠道和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和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劳动、经贸、旅游、教育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查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或出具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书。培训单位要建立培训台帐,注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址和就业单位等。
六、保障措施
(一)各镇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适龄农村青年学一技谋一业,形成有专长才有出路的良好社会意识。
(二)凡属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办证的收费,除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可以代收外,其它办证费和手续费一律免收,工本费在县培训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经培训合格的农村青年,可自主选择就业单位,或由培训单位推荐就业。
(四)备镇在确定 "千干扶千户"的扶贫对象时,对有志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青年的家庭予以优先安排。
(五)农业、劳动、财政、扶贫、科技、教育、旅游、妇联、共青团、经贸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密切配合,为农村劳动力更好地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提供服务平台,为加快我县人才培养和人才输出尽责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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