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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县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实施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以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为提高我县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增强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6号)及市府办《关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河府办(2004)19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申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粤府办(2003)96号文精神,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搞活农产品流通,实现农产品产、供、销有机结合,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由农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农民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坚持 "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突出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销售合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专业合作组织对内服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服务、保护价收购、利润二次返还等办法,给成员享受莫正的经济实惠,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农民增收的原则。备镇及有关单位在引导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时,应紧紧围绕和抓住提高农民收入这一主线,突出解决农民需要迫切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规定范围内努力增加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者的经济收入,从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
       (一)各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在今年内各扶持和培育1-2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2005-2007年,在试点的辐射、带动下,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有较大的发展。
     (二)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我县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三、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发起人在7人以上(含7人)。县级的经济组织成员要有30个以上,镇级的组织成员要有20个以上,村级的组织成员要有10个以上。
     (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社团法人资格;
     (三)有经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制定的章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
资金和经营服务手段。
   四、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申报方法
     (一)发起人先到县民政局领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表等有关表格,并填写好。
     (二)发起人先后分别向县农业局、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1、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书。
         2、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表。
         3、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4、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5、固定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说明。
         6、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三)经县农业局、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先由县农业局发出批准同意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文件,后到县民政局登记注册。
  五、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镇及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镇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要亲自抓,县直各单位要列入扶贪挂钩的一项主要工作内容,帮助镇搞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县农业局要有领导干部和工作班子负责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调查研究,确定试点。各镇及有关单位要立即着手调查摸底,结合实际选定基础条件较好的单位作为试点,并认真制订好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7月底前,县农业局、畜牧水产总站、林业局、乡镇企业局、供销联社等部门要分别选定1个本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试点单位。各镇要选定1·2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试点。各镇及有关部门要于7月底前将选定试点基木情况报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汇总报县政府。
     (三)加强培训学习。由县农业局牵头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关政策文件和业务知识,总结先进典型的做法经验,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镇政府和县农业局要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检查和指导服务,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和合理有效运行的机制,逐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向规范化,做到组建一个,规范一个。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镇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省的要求,从2004年起连续4年,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县级、镇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建设。
    六、本实施意见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2004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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